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乙○○
43樓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93年5月21日②93年6月7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2,760,000元②1,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3年5月14日至123年5月13日②93年6月4日至123年6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5月4日②93年5月4日③93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1,800,000元③1,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①93年5月25日起至103年5月25日②9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5日③93年6月8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①120期②240期③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5年12月10日②95年12月10日③95年12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91,014元②1,624,900元③997,6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1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福安││1742│建│││1485│萬分之250│丙○○│├──┼───┼────┼───┼───┼────┼─┼──┼──┼────┼─────┼────┤│002│花蓮縣│花蓮市│福安││1744│田│││120│萬分之250│丙○○│├──┼───┼────┼───┼───┼────┼─┼──┼──┼────┼─────┼────┤│002│花蓮縣│花蓮市│德安││1240│建│││2024│萬分之43│丙○○│└──┴───┴────┴───┴───┴────┴─┴──┴──┴────┴─────┴────┘┌─────────────────────────────────────────────────────┐│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342│花蓮市○○○○○段│住家用、│六層118.62│118.62││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丙○○││││街41號6樓│1742地號│鋼筋混凝││││9.30│││││││之2││土造七層│││││││││││││樓││││││││├──┼───┼─────┼────┼────┼─────┼───┼───┼───┼────┼───┼───┤│002│1507│花蓮市○○○○○段│住家用、│六層52.96│52.96││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丙○○││││六街65號6│1240地號│鋼筋混凝││││7.06│││││││樓││土造十七││││花台│││││││││層樓││││1.07││││└──┴───┴─────┴────┴────┴─────┴───┴───┴───┴────┴───┴───┘福安段1342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福安段1356建號、面積:
1,261.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237德安段1507建號共同使用部分:德安段1596建號、面積:
4,534.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