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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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廖禕淳 即 廖慧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名稱於92年1月3日由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另95年11月13日由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9,74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59,67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9,67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按附表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156元、違約金雜費計3,91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消費繳款明細、帳務明細(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戶謄、契約、公司變更及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禕淳即廖│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59679│慧玟│3月13日起│月31日止│點九│││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0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