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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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貫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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