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文翰 右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仟伍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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