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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