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文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想警察應該要保護人民,不能夠無緣無故一再騷擾人民,像強盜一樣強押。其羈押已經快一年了,想要回去休息,其沒有錢,但是希望讓其回家云云。
二、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雖否認犯罪,惟其曾於偵查中坦承贓物犯行,且有證人 高詩杰章志門陳志文賴碧真徐善軒王淑芬 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翁玉濠、 巫傳興李仲文黃銘春李昂達張耀文夏振雄何偉文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與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
6至10等多項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於短期間內涉嫌騎機車在多處丟擲汽油彈放火,有事實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民國106年11月03日起執行羈押,並各經裁定分別自107年02月03日、同年04月03日、同年06月03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茲查羈押原因迄未消滅,羈押必要性仍尚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以其羈押已經快一年了,想要回去休息,其沒有錢,但是希望讓其回家云云,尚不足以使本件前開羈押原因消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