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7號原告柏昶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暲 律師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上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六 周燦雄 律師被告珀瑋工業社即 孫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瑞容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七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柏昶有限公司、丙○○及上宇有限公司、孫啟堂即珀瑋工業社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8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
7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