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上訴人巳○○
吳清傳
丁○○
丙○○
庚○天○○
申○○黃○○
O○○
亥○○
戌○○玄○
M○○
五號
辰○○右十六人均兼吳 李右之 承被上訴人H○○
C○○宙○○即
A○○
I○○
B○○
E○○
K○○
D○○
N○○未○○○
乙○○
甲○午○○○卯○○○兼子
癸○○
子○○
壬○○
丑○○
寅○○
辛○
F○○
G○○
L○○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酉○○
宇○○地○○
現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地○○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民事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地○○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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