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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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6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鉑璨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鉑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依附件所示本院一0八年度中司調字第四七九二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鉑璨自民國106年10月13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號「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豐原營運所之貨車司機,以駕車收送貨物、向收件客戶代收貨款及向寄件客戶收取月結款項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08年5月2日收送貨物時,利用其向附表一所示之收件客戶收取代收貨款,及向附表二所示之寄件客戶收取月結款項之機會,將業務上所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款或月結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1546元,並出借予友人周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洪鉑璨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第17至19頁、第83至54頁、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45頁)。
(二)告訴人台灣宅配通公司豐原營運所站長 林俊宏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3至25頁)。
(三)被告侵占款項明細表、宅配單查件資料(偵卷第39至65頁)。
(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卷第2至7頁)。
(五)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59頁)。
三、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本案侵占金額共計21筆,總計15萬5006元,然查本案起訴書附表,就本件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該宅配單號及代收貨款有重複論列及計算之情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是公訴意旨關於上開侵占金額共計21筆,總計15萬5006元之認定,容有錯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行充足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時,因該數個行為統攝於一個犯意之下,具有實質上之一體性,自應包括性地為評價為一罪,此即學理上所謂之包括一罪。而包括一罪之下位類型,可分為集合犯與接續犯二種,倘充足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係於同一機會接續實行,並侵害同一之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足認係一行為之持續進行者,即屬接續犯。此種犯罪之行為人主觀上認各個行為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故在刑法上自應評價為一罪。至該當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是否利用同一機會接續實行,應自全部犯罪過程觀察,倘行為人實現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條件,具有密接之持續性,即具機會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貨車司機負責代公司向收件客戶代收貨款及向寄件客戶收取月結款項之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上開業務侵占犯行,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為出借金錢予友人,竟利用從事業務之機會,侵占公司貨款,致生損害於台灣宅配通公司,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台灣宅配通公司以16萬2426元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犯後態度尚佳;並斟酌被告自述具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現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每月收入約3萬5000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見本院卷第46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並與台灣宅配通公司調解成立,其經本件偵、審程序,應足以使其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至被告雖尚未依調解成立內容,於108年10月15日前給付台灣宅配通公司8萬2426元,然被告已向本院陳明其因資金調度問題,須延至108年10月23日始能履行上開金額,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勉予相信其非無履行調解成立內容之誠意,認為本件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件所示之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至於被告已有前開未依約履行調解內容,或日後仍有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台灣宅配通公司得斟酌決定是否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亦得循民事途徑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附此說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侵占之貨款15萬1546元為其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院諭知沒收部分,日後應再扣除被告另行清償台灣宅配通公司部分,乃屬檢察官之職權,由檢察官於本判決確定後執行時,另行審酌處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宅配單號│收件人地址│代收貨款│││││(新臺幣)│├──┼──────┼─────────┼─────┤│1│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3460元││││111號││├──┼──────┼─────────┼─────┤│2│000000000000│臺中市后里區仁里里│2971元││││圳寮路12號││├──┼──────┼─────────┼─────┤│3│000000000000│臺中市東勢區第一橫│6990元││││街141號1樓││├──┼──────┼─────────┼─────┤│4│000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3860元││││1段261巷116弄30號││├──┼──────┼─────────┼─────┤│5│000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1470元││││25之1號││├──┼──────┼─────────┼─────┤│6│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2390元││││22巷3號5樓之2││├──┼──────┼─────────┼─────┤│7│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2490元││││10巷25號││├──┼──────┼─────────┼─────┤│8│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9560元││││25號3之3││├──┼──────┼─────────┼─────┤│9│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2980元││││10巷22號││├──┼──────┼─────────┼─────┤│10│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4090元││││127巷5之1號││├──┼──────┼─────────┼─────┤│11│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2090元││││207號││├──┼──────┼─────────┼─────┤│12│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1680元││││梅子巷44號││├──┼──────┼─────────┼─────┤│13│000000000000│臺中市東勢區圓樓前│1萬4800元││││街56巷20號││├──┼──────┼─────────┼─────┤│14│000000000000│臺中市東勢區圓樓前│7萬4000元││││街56巷20號││└──┴──────┴─────────┴─────┘附表二:
┌──┬──────┬─────┐│編號│客戶名稱│代收月結款││││(新臺幣)│├──┼──────┼─────┤│1│ 黃寶洲 │5780元│├──┼──────┼─────┤│2│ 李燕雪 │4625元│├──┼──────┼─────┤│3│東勢幼儒│2140元│├──┼──────┼─────┤│4│ 劉聰昇 │4500元│├──┼──────┼─────┤│5│ 小農果農 │1140元│├──┼──────┼─────┤│6│ 彭雪蓉 │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