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家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自民國106年9月4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貴公司提出帳務資料係106年11月份,違約日期為106年10月19日,且業已加計利息2,589元及違約金700元)
二、債務人宋家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