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歐孟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