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律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0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鋁製球棒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於民國110年4月2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25分許,因被告詹律威交付而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與同案被告 黃少谷 2人於同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共同用以砸毀告訴人 黃元政 管理之自用小客車及該址居所門口所裝設監視器鏡頭之犯罪工具,又被告所涉毀損罪,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因未經再議而確定。本案因法律上原因,而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所有之鋁製球棒2支,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查,被告因犯毀棄損壞案件,於偵查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均為被告所有,並供上開毀棄損壞犯行所用,據其於警詢中供認甚明。是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係屬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犯行,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致有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之情事,然依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