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成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559號被告傅成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03年度安保字第266號)係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103年度安保字第266號),經送鑑驗結果,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1.6661公克,驗餘淨重1.650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38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且被告所涉販賣、施用毒品等案件,均未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銷燬,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79號、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