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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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蕭白麗芳 相對人 白植瑜 關係人 白植琨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白植瑜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白植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白植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白植瑜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白植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廖白麗雲 已過世,為此重新聲請指定相對人之胞兄白植琨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白植瑜前經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蕭白麗芳擔任監護人,另指定廖白麗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卷宗,經核無訛。
原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廖白麗雲於110年4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廖白麗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查關係人白植琨為相對人白植瑜之胞兄,關係密切,應能瞭解相對人財產狀況,且關係人白植琨已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白植瑜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1件附卷可稽。可認由關係人白植琨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之責任,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白植琨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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