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張睿洋 即 張永選 債務人 劉子綾 即 劉惠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