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5號聲請人 洪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1日、109年4月2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9年3月16日、109年4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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