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廷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前於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經原告聲請本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惟被告又於109年7月16日提出答辯狀並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為維護被告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就被告答辯狀於14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