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聲請人 關俶 代理人 王路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民法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關愛綠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於107年5月8日死亡,聲請人關俶係大陸地區人民,且為關愛綠之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為繼承之意思表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然依該親屬關係公證書所載,聲請人關俶係 關俊生 之子,再依被繼承人關愛綠之除戶戶籍謄本,其父固亦名關俊生,惟此至多僅能證明聲請人關俶與被繼承人關愛綠之父同名,尚難憑此遽認兩人之父親係同一人,本院遂於107年8月7日通知其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關愛綠間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認定其身分,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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