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11號債權人双子星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債務人 蔡秋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貳佰零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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