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血緣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68號原告甲○○○(即 張嚴慧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即嚴人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章長蓉 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血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甲○○○與嚴人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4年12月2日死亡。)間之親兄妹關係存在(即原告之姓名應予更正為 張嚴慧敏 ,生父欄應予更正為 嚴炳森 ,生母欄應予更正為 李氏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茲本件原告原將嚴人傑(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已於94年12月2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5)列為被告,惟嚴人傑已於民國94年12月2日死亡,及嚴人傑死亡後在臺並無子女及合法之繼人,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為嚴人傑法定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通知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處承受本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次按父母子女兄弟親屬關係是否存在,不惟影響雙方之身分,且雙方因該身分而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變動,又親屬兄弟姊妹關係攸關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自不因一方死亡而消滅,且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之存在係在持續狀態中,非因其中一方死亡而成為過去,故於一方亡故後,他方亦得提起確認兄弟親屬關係存在之訴,因此訴訟當事人間,縱使就身分關係之存否不爭執,如有辦理戶籍登記使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時,亦得認為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合先敘明。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嚴人傑間有親姊弟屬關係存在乙節既有爭執,然於戶籍上既未就上開親屬關係予以登記,致原告與嚴人傑間私法上之身分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應認原告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冠夫姓張)原本姓名為嚴慧敏,出生時與胞弟嚴人傑之親生父母本係同一(即生父同為嚴炳森,生母同為李氏),惟因原告於37年從大陸隨同海軍蔣姓長官搭乘軍艦來臺時,因當時海軍規定非軍職員眷屬不得隨艦來臺,故原告即經當時軍艦士兵登記為 蔣慧敏 ,及生父為 蔣行之 、生母為蔣 王氏 ,始得隨海軍搭乘軍艦來臺。嗣原告在臺期間巧遇在海軍服務之胞弟嚴人傑,經相認後始知為親姊弟關係,然因嚴人傑已於94年12月2日死亡,其於死亡前經徵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之同意,派員協助取得嚴人傑之DNA樣本進行親屬血緣鑑定結果,確認原告與嚴人傑間確有親姊弟關係。原告為能認祖歸宗、更正姓氏及本生父母之姓名,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據提出戶籍謄本、嚴人傑之死亡證明書、結婚證書、搭船證、法務部調查局
DNA鑑定通知書等各1份為證。被告則到庭陳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予爭執等語。
三、原告甲○○○主張其與嚴人傑本為同胞親姊弟關係,惟因戰亂隨同海軍搭乘軍艦來臺,經由軍艦士兵登記告姓名為隨同蔣姓長官之姓氏(父母之姓名亦有不同),嗣後原告與在臺海軍服役之胞弟相認,並經取得胞弟嚴人傑之DNA樣本進行親屬血緣鑑定結果,確認其與嚴人傑間確有親姊弟關係前情,業據原告到庭陳述綦詳,且據提出戶籍謄本、嚴人傑之死亡證明書、結婚證書、搭船證、法務部調查局DNA鑑定通知書等各1份為證,並為被告則到庭所不爭執。經核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復與其所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DNA鑑定通知書鑑定之果:「經採取甲○○○血液乙瓶及死者嚴人傑骨頭、肌肉組織、口腔棉棒等檢體,取二者之血型及16組基因位點的分析結果,依據遺傳法則,甲○○○與嚴人傑之DNASTR式型別所換算之累積手足關係指數CSI值為5.2×1000以上,且甲○○○與嚴人傑間極可能(機率99.9﹪)具有二親等旁系血緣關係。」等情之事實相符,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8日調科肆字第0950002444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足參,足認原告主張其與嚴人傑係同胞姊弟,親生父母本係同一(即生父同為嚴炳森,生母同為李氏)等前情,堪予採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如主文所示等情,於法洵屬有據,所訴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