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請人甲○○
乙○○余聰明之承丙○○余聰明之承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余聰明之承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聲請再審,其中關於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所提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另以裁定審結),併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以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就再審之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為判決之原法院為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