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萬金
村8號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金所犯幫助詐欺罪,經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萬金因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某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以九十六年桃簡字第七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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