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9年度訴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乙○○刑事部分(99年度訴字第492號),已於民國99年6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日辯論終結後之下午5點45分許,始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由該署於同月4日下午4時18分移交本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