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寶仁 右上訴人與被告 涂秀珍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8,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已如數繳納,但第一審訴訟費用同此標的金額應繳25,156元,但上訴人在原審僅繳24,958元,尚有198元部分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