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宏裕 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與被上訴人 許玉鳳 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