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林鍵登 被告 陳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額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峯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林鍵登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