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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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