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志品 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志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自98年3月19日上午8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0年7月1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應予免責;其後雖經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惟亦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裁定駁回抗告,且於民國101年8月17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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