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郭秋宏 住臺南市○○路○段○○○巷○○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郭春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
之1相對人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設臺南市○○區○○路○號代表人 黎燕玉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中西區公所間低收入戶社會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向被告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經被告核列中低收入戶,原告不服,經申覆由被告重新審定,仍否准原告請求,後原告提起訴願,亦經駁回而起訴聲明請求:㈠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㈡被告對原告102年1月
1日之申請案應作成認定原告符合102年度低收入戶資格之行政處分,因原告聲明請求裁判之內容,均為社會救助法關於低收入戶資格之認定,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4條之1規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等情,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2號裁定可稽,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應併移送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