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一峰 即永佳食品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
仟貳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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