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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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告 鄺奕綸

被告 林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11日宣判。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就刑事判決認定詐欺本件原告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5萬8,000元,已於「111年6月28日」清償完畢,並提出相關證據為佐。茲因被告有無清償涉及原告得否於本件訴訟請求之權利,實有待原告說明及主張,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又被告如確實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請於111年7月15日前具狀到院,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併予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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