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楊宗秦

被告 楊鎵宇楊雅琴

胡峯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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