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英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4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