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6年度北交簡字第1029號),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林家宏 因於96年2月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02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6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4萬6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北交簡字第1029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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