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上訴人因侵占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上訴人之刑事訴訟,已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對之不服提起上訴,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經上訴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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