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蔣文邦 債務人 范振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