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遺產稅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請求給付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陸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玖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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