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一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一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共計新台幣參佰萬元(即票號為84A01659D至84A01661D共參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一四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以鈞院八十九度存字第三一九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第一期債票,共計三百萬元(即票號為84A01659D至84A01661D共參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已經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乃聲請以變換為面額三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一九四號提存書、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一四八號假扣押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提存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