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台南縣學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壹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原審送達郵費│參佰貳拾壹元│已扣除退郵壹佰捌拾玖││││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壹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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