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台南縣○○鄉○○路與中正路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六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被告所有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二九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九十年度保安字第一九六號)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規定,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惟被告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疑似毒品之白粉,經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參,是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零點二九公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柯顯卿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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