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陳宗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