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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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17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蔡馥琳

被告 邱昱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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