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乙○○均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天堂」線上遊戲的玩家。甲○○曾與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在嘉義市○○路「芳鄰網路咖啡店」內,交易「天堂」線上遊戲內之虛擬寶物。嗣甲○○經由不詳管道得悉乙○○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Wind2641號)及密碼,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十七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西昌村竹子腳二五號住處,以個人電腦連線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並輸入女友 蘇芳儀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00000000號)及密碼(該組帳號、密碼實為甲○○使用),而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再利用不知情之蘇芳儀,於同日凌晨零時三十二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八樓之五住處,以個人電腦連線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並輸入乙○○前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及密碼,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致遊戲橘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確係乙○○合法進入該公司的電腦「飛馬伺服器」,而提供「天堂」線上遊戲供蘇芳儀使用(因蘇芳儀係應甲○○之要求,在不知情的狀況使用「天堂」線上遊戲,本身並無參與線上遊戲之意,故實為甲○○利用不知情之蘇芳儀使用「天堂」線上遊戲),消耗乙○○以金錢向遊戲橘子公司購買之遊戲時數(點數),甲○○即以此方法取得免費使用「天堂」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甲○○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乙○○在該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隱羽」名下,如附表所示之「變形形體控制戒指」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價值約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接續移轉至蘇芳儀前開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忘掉」名下,供自己日後把玩使用,而竊取該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破壞乙○○對前開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的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嗣因乙○○以電腦上網連線「天堂」線上遊戲時,發現其帳號內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不翼而飛,遂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向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案處理,經該局調閱遊戲橘子公司之帳號證明書、LOG檔案資料(包括帳號Wind2641號及道具接收者之IP位置、帳號Wind2641、帳號00000000號之遊戲歷程紀錄表等),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十七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西昌村竹子腳二五號住處,以個人電腦連線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並輸入蘇芳儀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及密碼,而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再交待不知情的蘇芳儀於同日凌晨零時三十二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八樓之五住處,以個人電腦連線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並輸入乙○○「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及密碼,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乙○○在該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隱羽」名下,如附表所示之「變形形體控制戒指」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接續移轉至蘇芳儀前開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忘掉」名下,供己日後把玩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為詐欺得利及普通竊盜犯行,辯稱:前開虛擬寶物係伊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凌晨,在嘉義縣民雄鄉西昌村竹子腳二五號住處,以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向乙○○購買。當天伊係委請友人 林映廷 駕車至嘉義火車站搭載乙○○至住處,待乙○○告知其「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及密碼後,伊才以電話囑託蘇芳儀上網進入「隱羽」的角色,由伊在住處以「忘掉」的角色接收「隱羽」角色交出之虛擬寶物。當時林映廷有看見伊與乙○○交易的情形,且看見伊將二萬五千元交給乙○○等語。惟查:
(一)虛擬角色「隱羽」係乙○○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帳號(Wind2641號)內之虛擬人物;虛擬角色「忘掉」係蘇芳儀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帳號(00000000號)內之虛擬人物,且該組帳號及密碼實為被告甲○○在使用。虛擬角色「隱羽」名下,如附表所示之「變形形體控制戒指」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移轉至虛擬角色「忘掉」名下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核與證人乙○○、蘇芳儀於警詢時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遊戲橘子公司之帳號證明書、LOG檔案資料(包括帳號Wind2641號及道具接收者之IP位置、帳號Wind2641、帳號00000000號之遊戲歷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甲○○於警詢時明確指認乙○○即為出售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的人,且陳稱當天是委請林映廷駕車至嘉義市火車站搭載乙○○至伊住處,林映廷有看見伊與乙○○交易情形,且有看見伊將二萬五千元交給乙○○等語。然乙○○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同年月五日,係在陸軍摩托化步兵第二九八旅裝甲騎兵連所屬之臺南永康營區內服役,並無休假外出等情,有陸軍摩托化步兵第二九八旅裝甲騎兵連在職證明、個人休(請)假紀錄卡在卷足憑,顯無可能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凌晨前往被告的嘉義市住處與被告進行交易。且證人林映廷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九十一年八月底、九月初某日晚上十一、二時,甲○○打電話給伊,說他沒有車可以出來,要伊去他家載他。後來在車上他要 伊載 他去嘉義火車站載一個人,該人應該不是乙○○。伊載他們回到被告家,他們進去家裡一、二分鐘便出來,再次要伊載他們到嘉義火車站,到火車站後該人就下車,伊便載被告回伊上班的地方,伊並未看到他們交易二萬五千元之事等語,亦與被告前開辯詞並不相符。而觀諸被告當日以蘇芳儀的帳號,於凌晨零時十七分十五秒即登入「飛馬伺服器」,於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七分二十四秒始登出「飛馬伺服器」之「天堂」線上遊戲歷程紀錄,顯示被告自登入後即密集在線上進行操作領出、存放及交換虛擬財物之電腦指令,亦與證人林映廷陳述被告當日僅進去家裡一、二分鐘便出來等情明顯不符。
(三)遊戲橘子公司給每個「天堂」線上遊戲玩家一組帳號及密碼,其目的在使每位玩家得以藉由帳號及密碼之管控,單獨使用其向遊戲橘子公司以金錢購買之遊戲時數(點數),並專屬支配管領其虛擬角色所擁有之虛擬寶物,故玩家對個人之帳號及密碼當極為保密。苟乙○○確有將其虛擬角色「隱羽」所擁有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出售給被告甲○○,以電腦指令操作之特性,必先由乙○○在網際網路之電腦上輸入「天堂」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再與被告已同時連上「天堂」線上遊戲的電腦,以「互換」或「給與」之方式,進行虛擬寶物之移轉。此時理當由乙○○與被告相約在有二部以上電腦之處所(諸如網路咖啡店等地),由雙方自行操作電腦,並輸入自己「天堂」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以確保自己「天堂」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不致外洩。乃本案卻係由被告自行在其住處,以個人電腦連線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並輸入蘇芳儀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及密碼,而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再要求蘇芳儀在臺中市○區○○路○○○號八樓之五住處,以個人電腦連線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並輸入乙○○前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及密碼,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而進行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的移轉。此種自行暴露「天堂」線上遊戲帳號及密碼之交易方式,顯然違反常情而與事理有違,殊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未經乙○○同意,輸入乙○○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之「天堂」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進入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致遊戲橘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確係乙○○合法進入該公司的電腦「飛馬伺服器」,而提供「天堂」線上遊戲供其使用,消耗乙○○以金錢向遊戲橘子公司購買之遊戲時數(點數),被告即以此方法取得免費使用「天堂」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原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竊盜罪章),以動產論。」,而稱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天堂」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係由玩家所虛擬之角色在線上遊戲進行過程中,透過虛擬角色之能力、修練及經驗而取得,並儲存於遊戲橘子公司的電腦伺服器內,其性質即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係屬電磁紀錄。是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得為竊盜罪之客體,如行為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該電磁紀錄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即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惟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業經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公布施行,同年月二十七日發生效力。除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刪除有關「電磁紀錄」之規定外,並增訂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的規定。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新法即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及舊法即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行為時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處罰。核被告前開竊取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的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變形形體控制戒指」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移轉至虛擬角色「忘掉」名下,而竊取該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破壞乙○○對前開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的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竊取他人電磁紀錄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只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蘇芳儀為前開詐欺得利及普通竊盜的行為,為間接正犯。所犯前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被告詐欺得利部分,公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開起訴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其品行不佳,並斟酌被告因私利而萌生貪念,未經同意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詐得免費使用「天堂」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並竊取他人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惟犯罪手段尚稱平和,被害人所受損害並非甚鉅及被告犯後猶飾詞辯解,難認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裕仁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虛擬寶物│數量│行為時間(九十一年九月一日)│├──┼──────┼───┼──────────────┤│一│變形形體控制│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戒指│││├──┼──────┼───┼──────────────┤│二│小型靈魂腰帶│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三│T恤│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四│瞬間移動控制│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戒指│││├──┼──────┼───┼──────────────┤│五│力量手套│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六│力量項鍊│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七│精靈盾牌│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八│精靈鏈甲│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九│保護者斗篷│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十│細劍│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十一│鋼鐵長靴│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六分二十七秒│├──┼──────┼───┼──────────────┤│十二│精靈水晶(生│二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命之泉)│││├──┼──────┼───┼──────────────┤│十三│金屬塊│十三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十四│風之淚│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十五│精靈水晶(大│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地防護)│││├──┼──────┼───┼──────────────┤│十六│魔法書(地裂│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術)│││├──┼──────┼───┼──────────────┤│十七│ 艾爾穆 的祝福│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十八│強化綠色藥水│八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強化自我加│││││速藥水│││├──┼──────┼───┼──────────────┤│十九│慎重藥水│三十五│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個││├──┼──────┼───┼──────────────┤│二十│藍色藥水│九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二一│魔法書(魔法│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相消術)│││├──┼──────┼───┼──────────────┤│二二│金幣│四百二│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十四萬│││││二千一│││││百六十│││││九個││├──┼──────┼───┼──────────────┤│二三│安特的樹枝│四百四│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十四個││├──┼──────┼───┼──────────────┤│二四│精靈水晶(風│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之神射)│││├──┼──────┼───┼──────────────┤│二五│精靈水晶(生│一個│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四十四秒│││命之泉)│││├──┼──────┼───┼──────────────┤│二六│魔法書(體魄│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強健術)│││├──┼──────┼───┼──────────────┤│二七│魔法書(加速│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術)│││├──┼──────┼───┼──────────────┤│二八│綠寶石│六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二九│銀箭│四千八│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百三十│││││三個││├──┼──────┼───┼──────────────┤│三十│尤米│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一│藍寶石│四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二│高品質綠寶石│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三│項圈│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四│紅寶石│二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五│魔法書(加速│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術)│││├──┼──────┼───┼──────────────┤│三六│項圈│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七│獵人之弓│二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八│項圈│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三九│鑽石│三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四十│品質紅寶石│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秒│├──┼──────┼───┼──────────────┤│四一│濃縮治癒藥水│二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十九秒│├──┼──────┼───┼──────────────┤│四二│濃縮強力治癒│二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十九秒│││藥水│││├──┼──────┼───┼──────────────┤│四三│魔法寶石│二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十九秒│├──┼──────┼───┼──────────────┤│四四│勇敢藥水│八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十九秒│├──┼──────┼───┼──────────────┤│四五│對武器施法之│一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十九秒│││捲軸│││├──┼──────┼───┼──────────────┤│四六│變形捲軸│六個│凌晨零時四十二分二十九秒│├──┼──────┼───┼──────────────┤│四七│終極治癒藥水│五十個│凌晨零時四十三分五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