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880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