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13號聲請人 劉美綉 代理人 林松興 被告 劉進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8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本件和解書上,沒證明賠償多少?承辦檢察官復未簽名,本人不服等語,請予以審判。
二、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
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故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倘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屬非得補正之事項(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代理人林松興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雖未附有委任狀,然觀諸聲請人代理人林松興所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狀,亦未檢附委任律師之委任狀,委任律師代理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此有聲請交付審判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亦屬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周欣怡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