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正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公克、送驗淨重0.3403公克,驗餘淨重0.3398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91200055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龔正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第44號、第4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顆粒1包(送驗淨重為0.3403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該院從中取樣0.0005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為0.3398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91200055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99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卷第25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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