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金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敦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敦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略)。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附表編號5、6所處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之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4年1月13日某時許│103年11月19日上午7時│104年3月19日晚上10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99│104年度毒偵字第534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80號│104年度嘉簡字第442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7日│104年4月10日│104年5月1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80號│104年度嘉簡字第442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5月12日│104年6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刑1年4月確定│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3年12月16日上午6時│104年3月20日晚上7時│104年4月10日晚上9時│││5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許│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00號│104年度偵字第6390號│104年度偵字第639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10號│104年度訴字第700號│104年度訴字第7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10號│104年度訴字第700號│104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6月19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刑1年2月確定│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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