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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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平順 訴訟代理人 呂春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5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1│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順豐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竹南分行│105年1月5日│180,600元│FP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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