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林維生
林曾金蓮 (即 林榮生 之繼承人) 林志賢 (即林榮生之繼承人) 林秉朋 (即林榮生之繼承人) 林湘錦 (即林榮生之繼承人) 林謝秋香 (即 林日生 之繼承人) 林淨玉 (即林日生之繼承人) 林國棟 (即林日生之繼承人) 林鈺翔 (即林日生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林謝秋香、林淨玉、林國棟、林鈺翔應於其繼承被繼
承人林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林曾金蓮、林志賢、林秉朋、林湘錦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榮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維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參萬零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補償金壹仟伍佰肆拾元。
㈡債務人林謝秋香、林淨玉、林國棟、林鈺翔應於其繼承被繼
承人林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曾金蓮、林志賢、林秉朋、林湘錦、林維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萬參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補償金柒佰柒拾參元。
㈢債務人林謝秋香、林淨玉、林國棟、林鈺翔、林曾金蓮、林
志賢、林秉朋、林湘錦、林維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補償金壹仟零肆拾貳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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