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王連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 李泳興
李淑貞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書載明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附表所載關於「登記│「登記之權利人: 李代 │││之權利人: 李松 代」│松」、「擔保債權種類│││、「擔保債權種類及│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範圍:擔保債務權人│抵押權人於102年1月│││對抵押權人於102年│2日所負之金錢借貸債│││1月2日所負之金錢│務」、「設定義務人:│││借貸債務」、「社訂│ 徐文祥 」│││義務人:徐文祥」││├──┼─────────┼──────────┤│2│被繼承人「李松代」│被繼承人「 李代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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